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该怎么用?郴州市住建局再发11条措施

近日,小编获悉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以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通知要点具体如下:


01

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储管理


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筹管理。



02

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


预售商品房的,由购房者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存入专户银行;


现售商品房的,由购房者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存入专户银行。


房屋转让时,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


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代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03

加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力度


严格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政策,业主应当按照交存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按照有关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者。


摸清底子,建立台账,开展常态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历史欠缴项目的追缴工作。


对于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指导业主大会组织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探索物业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机制。



04

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


科学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方案,合理确定灵活的定(活)期存款组合,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每年结息日及时将上一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到业主分户账,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05

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主体


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职的物业小区,由相关业主或者按属地原则由社区提出使用申请。



06

畅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通道


进一步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应该及时排除险情,启动应急使用程序。

前款所称紧急情况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二)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

(三)电梯故障;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07

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果


灵活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推行维修资金使用电子投票,提高业主表决效率。


加强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督,应急使用和物业维修工程费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一般使用,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物业维修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和造价审核;


物业维修工程费用五万元以下的一般使用,鼓励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物业维修工程的跟踪审计和造价审核。



08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创新和拓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披露方式,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微信小程序,推行网上查、掌上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每年公布上一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该建立使用档案,一项目一档案,并改选时移交给下一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应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业主委员会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09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相关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基础,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物业维修工程费用只能支付到约定的物业维修单位账户和审计、检测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单位账户。



10

明确争议解决途径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对维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在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期间,应当将全部申请使用资料供业主查询,对业主异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的书面回复仍有异议,或者对维修资金使用存在其他争议的,由异议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违反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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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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