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就《郴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作为郴州市民尤其是可能涉及征收的居民,有必要提前了解新政重点。
征收范围
为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补偿内容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的补偿。
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等方式安置。
1.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分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情况。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原则上同等面积内(含对应公摊面积)互不找补差价。
置换房套内面积小于原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上浮20%进行货币补偿。
超出原面积的部分,10平方米以内(含)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下浮20%购买;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下达时安置房交房时评估价结算。
◆非住宅房屋:按照价值对等原则,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置换房屋之间的差价。
3.鼓励房票安置:鼓励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等方式安置。
住房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合并计算本市同城区其他产权房屋),补足50平方米给予补偿,但补足部分不享受奖励及相关其他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后办理析产的,不适用上述补足规定。
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奖励标准
上浮奖励: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私有住宅按主体评估单价上浮20%予以奖励。国有公房及非住宅按主体评估单价上浮10%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按期签约奖励:2万元/户。
按期搬迁奖励:1万元/户。
集体签约搬迁奖励:1万元/户。
寻找房源奖励: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安置的,奖励1万元/户。
选择货币补偿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二、补助标准
物业管理费补助: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15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搬迁困难补助:对符合特殊困难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并公示后,可给予1万元/户补助。
目前该文件仍为征求意见稿,并非最终执行版本。市民可通过官方渠道提出意见建议。建议各位业主仔细研读,提前了解规则,才能在未来的征收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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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郴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件↓↓↓























